(一)清算的意义 清算是将买卖
股票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,然后通过
证券交易所交割净差额
股票或价款的一种程序。清算的意义,在于同时减少通过
证券交易所实际交割的
股票于与价款,节省大量的人力、物力和财力。
证券交易所如果没有清算,那么每位
证券商都必须向对方逐笔交割
股票与价款,手续相当繁琐,占用大量的人力、物力、财力和时间。
(二)清算程序 证券交易所的清算业务按“净额交收”的原则办理,即每一
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(每一开市日为一清算期)中,
证券交易所清算部首先要核对场内成交单有无错误,为每一
证券商填写清算单。对买卖价款的清算,其应收、应付价款相抵后,只计轧差后的净余额。对买卖
股票的清算,其同一
股票应收、应付数额相抵后,只计轧差后的净余额。清算工作由
证券交易所组织,各
证券商统一将
证券交易成视为中介人来进行清算,而不是各
证券商和
证券商相互间进行轧抵清算。
交易所作为清算的中介人,在价款清算时,向
股票卖出者付款,向
股票买入者收款;在
股票清算交割时,向
股票卖出者收进
股票,向
股票买入者付出
股票。
(三)有关清算的一些规定
我国上海、深圳
证券交易所在买卖成交后清算时实行了如下一些制度:
1.开设清算帐户制度
在
证券交易所经营
股票买卖业务的
证券商必须集中在
证券交易所的清算部开设清算帐户。我国限于目前条件,各
交易所都要求
证券商必须在人民银行营业部开设清算帐户,并在该帐户中保持足够的余额,以便保证即日清算交割时间划拨价款的需要。
2.
股票集中保管库制度
其主要做法是:各
证券商除将自有的
股票扣除一部分留作自营业务所需外,将大部分集中寄存在
证券交易所集中保管库内,入库时只限于批准上市的
股票。
股票的交割由
证券交易所通过库存帐目划拨来完成,即当各
证券商在交割日办理各种
股票的交割时,只需
交易所清算部按“清算交割表”上的各种
股票的应收或应付数量在各自的库存
股票的分户帐上进行划转即可,即“动帐不动
股票”。若有
证券商不参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过库存帐目转完成交割时,该
证券商必须承担送交或提取
股票的全部事物。
3.清算交割准备金制度
实行交割准备金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清算交割能正常顺利地进行,保证清算的连续性、及时性和安全性。深圳
证券交易所规定,各
证券商必须交纳人民币25万元。各
证券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清算义务,亦不得因委托违约而不履行清算的责任。若
证券商不履行此项义务时,
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有权动用
证券商缴存的清算准备金先行支付,由此产生的价款差额及一切费用和损失,均由违约者承担。
证券交易所规定,在一般情况下,同一日成交者为清算期;
证券商不得因委托人的违约而不进行清算。